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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菜地纠纷踢伤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日前,安徽宣城中院审结一起两农民因菜地纠纷发生致人重伤的二审上诉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8月23日18时许,上诉人刘某与被害人熊某在旌德县蔡家桥镇乔亭村“南南超市”因菜地纠纷发生争吵,后刘某用脚踢向熊某的腹部。当晚熊某因腹痛被送至旌德县人民医院检查,8月25日熊某仍因腹痛前往旌德县人民医院检查,8月29日熊某因腹痛加剧被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并治疗。经旌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熊某腹部外伤致小肠穿孔、盆腔脓肿、小肠梗阻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腹部损伤为八级伤残。

  旌德县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中院上诉,称其没有踢被害人,被害人熊某的伤不是其造成的,被害人身体有残疾,原审认定被害人八级伤残与事实不符。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旌德县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了其致被害人熊某重伤的事实,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真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裁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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