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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行车未降速撞人致死 悔罪赔偿领缓刑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3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一男子雨天行车在危险路段未降速,导致车辆失控将站在路边行人撞死,由于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2013年1月28日下午,该男子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7月7日上午,家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山区的覃在祥,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余思旺、申琦由南丹往柳州方向行驶。10时25分,当车行至河池市国道323线1202km+500m处时,因雨天路滑加上正遇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由于覃在祥驾驶的轿车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轿车失控侧滑冲出路外,碰撞居住在附近而站在进村路口的杨理国后,轿车翻至路基下面,造成杨理国当场死亡、覃在祥重伤、余思旺和申琦受轻伤、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河池市交警部门认定:覃在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理国、余思旺、申琦无责任。

  2012年9月13日,覃在祥经住院治疗出院后,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主持调解中,覃在祥愿意赔偿因杨理国死亡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覃在祥还愿意赔偿余思旺和申琦因受伤所支付的所有医疗费,余思旺和申琦表示不追究覃在祥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2013年1月1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在检察机关的公诉之下,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后,该院认为:被告人覃在祥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在祥认罪态度较好,且已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由此,考虑到对被告人覃在祥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于是,该院于2013年1月28日下午,对被告人覃在祥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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