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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代为售毒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被告人李凡生见其从事"白粉"生意亲戚"阿泽"忙不过来,遂代为出售毒品并收取吸毒人员的钱财。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李凡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凡生在凭祥市凭祥镇柳班村上柳屯一间废弃屋内向他人出售零包毒品时被警方抓获。警方在现场的草丛旁查获李凡生丢弃的一台小型电子秤及装在烟盒内的一小包可疑毒品,同时抓获在场的吸毒人员曾毅明、黄付宏。经过称,可疑毒品净重4.12克;经检验,从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在庭审上,李凡生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贩卖毒品,只是帮"阿泽"递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然后再把收到的钱递给"阿泽"。凭祥法院认为,首先,不管李凡生出卖海洛因是否牟利,也不论所出卖的海洛因是否为李凡生所有,依法都应当定性为系贩卖毒品的违法行为;其次,李凡生在警方的三次稳定的供述基本一致,均证实案发当天,有一名吸毒人员递给其50元人民币向其购买海洛因,其收到该吸毒人员的钱后,正要称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时,被警方抓获的事实,且案发当日向其购买海洛因的吸毒人员曾毅明也证实李凡生在收到其的50元后正要过称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其时被抓的事实存在,同时在场的吸毒人员黄付宏亦证实其在案发现场亲眼见到李凡生正称毒品海洛因给曾毅明的事实存在。综合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凭祥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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