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劳动教养不悔改偷盗超市烟酒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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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白县宁潭镇的一个80后男青年王某某伙同他人偷盗超市的香烟、名酒进行销赃;近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1月28日被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经商量,到博白县城饮马江三路博白县永佳百货商场三楼超市区烟草专卖柜,盗窃了柜台内的中华、玉溪、黄鹤楼等品牌的香烟共1040包价值人民币1.829万元。同年12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经商量,到博白县宝中宝购物广场负一楼超市区烟酒专卖柜又盗窃了玉溪、中华等品牌的香烟共计344条零7包、五粮液酒3瓶。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盗现场附近扣押丢弃的香烟一批;经估价,被盗烟、酒价值人民币10.0961万元。当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博白县城新码头路下坡处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香烟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法庭上,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庭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对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