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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吸毒又贩毒 抵赖不认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7月30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2013年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法院快速审判了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

  被告人莫某,浦北县白石水镇人,平时是一名瘾君子。从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莫某分别在浦北县白石水镇五中小学、莫某家门前等地,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张某、梁某、凉某等人。同年6月13日,当被告人莫某又携带毒品海洛因9小包及1小块准备贩卖时,被早已对其监控已久的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经称重净重2.3克。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一度不承认自己贩卖毒品,认为自己身上的毒品只供自己吸食,但在案众多证人证言已将其平时贩卖毒品的行为公之于众,被告人无从抵赖,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莫某因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浦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莫金本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莫某在侦查阶段辩解过其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的意见,但庭审时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可认定被告人认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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