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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滥伐为造林 自首悔罪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3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为重新造林,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便将生于地上的再生杉木林砍伐,近日,凤山法院以被告人华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潘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3月16日,凤山县人潘毅与王某合伙以23400元的价格,向同县人袁某转包获得其某处再生杉树林,同年10月,王某退伙。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华玉雇请民工对潘毅转包的杉树林进行除草护理,发现杉树长势差、杂树多,即向潘毅提议将杉树林全部砍伐重新造林。12月3日,在没有办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潘毅联系民工在华玉带领下对杉树林进行砍伐。经鉴定,华玉、潘毅砍伐的杉树林面积为20.5亩,砍伐杉树活立木蓄积44.774立方米,出材量26.8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玉、潘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4.774方米,主观上具有滥伐林木的故意犯罪,客观上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完全具备滥伐林木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华玉提议并亲自组织、带领民工上山砍伐林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潘毅联系民工,协助华玉砍伐林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华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无证砍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协助华玉无证砍伐林木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华玉、潘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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