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重大事故的定罪标准主要是依据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人员伤亡人数、财产损失价值、肇事者的来综合确定的。交通重大事故的赔偿项目依据受害者是否死亡以及是否有住院等因素来确定的,总的来说,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的必要费用。
交通重大事故罪定罪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交通事故: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重大事故罪的赔偿项目需要根据受害者的情况有所不同:
1.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有:
如果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没有住院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重大事故的归责规则具体如下: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提醒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
高空坠物的归属如果难以确定,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施工过程中的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伤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高空坠物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共同监管。
高空坠物的归属是根据《民法典》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因其他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人承担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
施工过程中的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伤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如果没有质量问题的,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提醒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高空坠物是属于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但是,当高空坠物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如果想要维权并不能直接去县规划局找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得报案,可以通过派出所的调查确认侵权人之后,自己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