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是某电子厂的质检员,在该厂负责质检工作。某日李某发现该厂职工张某正在制作的产品存在问题,遂上前纠正。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张某拿起身边的器材将李某扎伤。张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李某出院后,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
【案例二】
宋某与齐某为某酒店服务生,齐某为领班。某日,宋某发现值班次数登记有误,遂找齐某理论。后二人发生争执、抓扯,齐某被宋某殴打致伤。宋某被公安部门处罚。后齐某也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问题】
职工在工作场合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只有当“暴力伤害”与“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时,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中,李某作为质检员,纠正张某违规操作,所受伤害是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无关私怨,因此,李某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中,齐某被宋某致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并无必然联系。因争执、抓扯、进而发生殴打致伤与案例一中李某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有着本质区别,齐某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认定齐某为工伤,就等于放任鼓励职工采取偏激的方式处理工作中的问题,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