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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调解

发布时间:2018年6月3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交通事故中的调解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交警处理阶段的调解,二是法院审判阶段的调解。本文仅讲交警处理阶段的调解。
  此阶段的调解对于处理交通事故比较方便快捷,但是,对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的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最终还是走向法院。
  调解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既可以本人亲自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调解;交警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的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时间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数额,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确认双方赔偿数额。
  但此阶段调解工作须双方当事人一致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通队给予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交通队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队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队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如果双方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交通队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在调解期间,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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