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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后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8年2月3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但是并不是说职工发生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都算工伤,要认定工伤,应满足一下条件:
    1、职工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2、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
    3、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职工本人;
    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5、职工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
    可见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较为合理的修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认定为工伤。为此,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只须具备两个:
    1、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因此职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而不必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职工若是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可否同时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这一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也有很大差异,遂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司法裁判者、法律服务从业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职工受到的伤害被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返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的,除按照上述第1项、第2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5、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的医疗、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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