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砍伤窃贼 主动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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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伙同他人盗伐松脂被发现后,在逃跑途中被老板砍伤,为此这名冲动的老板从一名被害人转化为被告人,由于盗伐松脂的男子有错在先,且老板与其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这名老板也获得了法律的从轻处罚。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9月27日零时许,被害人何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窜到罗城县龙岸镇珠江村一处松树林盗伐松脂时,被看守的工作人员发现后,何某等人迅速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工作人员一边追赶,一边用手机通知其老板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闻迅后,从家里拿一把杀猪刀前往拦截,后其在龙岸镇珠江村三岔路口见何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时,被告人黄某叫何某停车,但何某没有停车,并加速向龙岸镇方向行驶,被告人黄某当即持刀朝何某猛砍一刀,造成何某左手臂被砍伤,致左上臂完全离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在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何某对此鉴定均无异议,但被害人何某没有作伤残等级鉴定;被害人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黄某家属与被害人何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黄某赔偿给被害人何某民事损害赔偿12万元,何某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主观上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将他人身体砍致重伤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建议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建议不予采纳,被告人属故意伤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依法可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遂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