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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发威 一口咬出九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7年9月30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王晓谕与赵鑫是单位同事。王晓谕去赵鑫家中通知单位开会事宜时,被赵鑫家的宠物狗咬伤左小腿导致王晓谕身体不适患病住院,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日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对此起伤残赔偿案审理后当庭宣判,判令被告赵鑫赔偿原告王晓谕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2万余元。
  好心通知开会 不慎被狗咬伤
  家住兰州市安宁区的王晓谕与赵鑫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2008年6月20日上午11时,王晓谕去赵鑫家中通知单位下午开会事宜时,左小腿被赵鑫饲养的宠物狗咬了一口。3天后,王晓谕在厂卫生所注射了狂犬疫苗。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被咬伤后的王晓谕身体开始不断出现不适,于2008年8月4日至8月15日住院治疗,并被医院诊断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及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同年10月20日,经兰州市安宁西路派出所调解后,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内容为王晓谕因被赵鑫的宠物狗咬伤,又因王晓谕自身体弱而引起诸多综合性疾病,故王晓谕因病所产生的医药费,赵鑫只承担一部分。协议签订后,赵鑫当场向王晓谕支付了700元赔偿款。
  此后,王晓谕的身体仍感不适,多处就医。2009年6月9日,王晓谕向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王晓谕被狗咬伤,狂犬病毒引起了中毒性周围神经轻度感觉障碍,构成九级伤残。为此,王晓谕一纸诉状将赵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鑫赔偿原告王晓谕住院期间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未尽管理义务 主人被判赔偿4.2万元
  在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赵鑫对伤残等级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认为原告王晓谕所患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与其被狗咬伤构成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辅因关系,系诱发、促进因素;王晓谕目前的身体状况系被狗咬伤的后遗症,属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鑫对其饲养的动物因管理不善,造成原告王晓谕人身受到伤害,赵鑫理应赔偿王晓谕损失。双方虽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且赵鑫已给付王晓谕赔偿款700元,但王晓谕之损伤经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与被狗咬伤存在因果关系,属被狗咬伤的后遗症,王晓谕要求赵鑫赔偿伤残赔偿金,依法应予保护。
  由于赵鑫对其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原告王晓谕身体受伤并构成伤残,诱发王晓谕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给王晓谕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酌情支持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判令被告赵鑫赔偿原告王晓谕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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