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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劫持强奸女工友 用器具侮辱并拍下裸照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0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男子持刀劫持强奸女工友

12月20日14时18分,金州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来了一名精神沮丧的女子,这名女子叫小凤,她对民警说:“我要报案,我被人强奸了”。

27岁的小凤来自黑龙江讷河市农村,贤惠漂亮,与丈夫在大连金州某服装厂打工。这个月初,小凤接到原工友张某的微信,张某比其小两岁,连续几天都微信关心,流露出格外的呵护。

12月19日17时许,小凤独自在家休息,这时张某又发来了微信,问小凤是否愿意参加一个面试。小凤满口答应。

12月20日早晨7时30分,小凤如约见到了张某,一番寒暄后,小凤被其带到了某小区。二人乘坐电梯径直来到20楼,张某打开一个房门后,一切都变了……

此时的张某已经变成了另外一个人,他用尖刀威胁、拳脚殴打以及绳索捆绑的手段,对小凤实施胁迫强奸。小凤多次呼喊均遭到张某的殴打,最后用胶带封了小凤的嘴,张某甚至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性器具对小凤实施侮辱。

为了保护自己,小凤一面用语言让张某冷静,一面寻找逃离这间屋子的机会,时钟指向11时30分,经过一上午的恐惧屈辱,小凤假意顺从,提出出去吃饭。见小凤态度转变,张某犹豫了一下还是带着她出了门。

在张某的监控下,二人来到金州步行街吃了饭,受到一上午恐怖的经历,又有一旁寸步不离的张某跟着,小凤没敢向周围任何人求助。接近12点30分时,张某找来了出租车,要带着小凤回出租屋,这时的小凤由于恐惧,浑身抖了起来,说什么也不愿意上车,被张某狠劲地推了上去,司机见两人争执不停,便示意二人下车,小凤急中生智和司机喊了声“大哥啊,你怎么在这,我有事跟你说”。张某连忙下车逃走了,小凤随后找到自己的丈夫,这才向警方报警。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张某假意帮忙找工作借机将小凤骗到家里违背其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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