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6日讯 (通讯员赵凤良朱耕平) “不偷不抢,捡了东西不还原来也犯罪啊!”近日,的哥王某因为将乘客遗忘的三十万元巨款据为己有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的时候,王某悔恨不已。
2011年10月的一天,的哥王某在滨州城区被慌慌张张赶上前来的乘客刘先生叫住,谈好价格后,直奔滨州郊区某建设工地。就在刘先生下车后,他开车匆匆地赶回了家。
在车上,他发现了刘先生遗留在后座下边的一个黑包,打开一看竟是成捆的现金,共30万元,据王某交代,当时就愣住了,“这么多钱!真是天上掉馅饼,够我一辈子挣的。”
王某想:“反正不是我偷的,就是我不给他也没什么关系,再说,他也未必记得我的行踪,不一定找得到我。”这样,王某就在贪欲的驱使下将三十万元现金全部据为己有。之后,王某也不怎么想着张罗生意了,就带上朋友游上海、逛苏州,潇洒了一回,十多天就花了10来万元。
刘先生发现从朋友那里拿到的现金忘在了车上,就立即追查出租车的去向,最后报了警。警方经过顺藤摸瓜逐步排查,确定了王某的踪迹,并将其抓获。起初,王某一再矢口否认,但在有力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了自己侵占刘先生30万元失落款项,并交出了剩余的款项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