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动态

广州垃圾站惊现婴儿尸体 父母都只有18岁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广州垃圾站惊现婴儿尸体

昨日(4日)早晨6时左右,在广州南沙区东涌南路附近,一婴儿尸体在第二垃圾压缩站被人发现,南沙警方随后证实该男婴已死亡……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来到事发的第二垃圾压缩站,门口已拉起警戒线,里面停有一辆垃圾运输车,左侧垃圾成堆。据工作人员称,早上7点多压缩站外来了很多警察,听说垃圾运输车运来的垃圾里发现一具刚出生的婴儿尸体,疑似男婴。下午13时左右,殡仪馆的车已将尸体带走。该工作人员表示,这辆垃圾运输车听说是从官坦村开来的,婴儿可能在那儿被丢弃。

据警方介绍,昨日早上6时30分许,南沙警方接群众报警,称一名女子在家分娩后其所生婴儿不知去向。

经初步调查,来自湛江的18岁女子马某在其居住的东涌镇官涌二街一出租屋内产下一名男婴,随后与其男友杨某(18岁)一起,将男婴放在一纸箱里,并用塑料袋包裹住,弃置于出租屋楼下的垃圾桶边。警方在东涌镇第二垃圾压缩站找到被遗弃的男婴,经医护人员证实该男婴已经死亡。目前,马某和杨某已被警方控制,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婴儿的父母马某和杨某在生下婴儿之后将其丢弃垃圾桶并用塑料袋包裹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孩子死亡的后果,马某和杨某应当预料到这种后果的发生,放任孩子的死亡,其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遗弃罪,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平邑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391758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