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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错房号装修他人房屋 被判搬出还要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0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被告自己弄错了房屋装修并居住,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并恢复该房原状。3月26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吴桂英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归原告杨春兰所有的座落在瑞州街办瑞阳大道以南、席家路以西英矿住宅小区某幢502房屋,并恢复该房屋原状。
  
  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英岗岭矿务局与江西省天河煤矿重组成立的。原英岗岭矿务局在2007年4月3日发出《关于印发英岗岭矿务局采煤沉陷项目高安住宅小区楼房出售办法的通知》,于2007年5月16日在矿务局礼堂公开摇号确定购房者购房、选房顺序。同时提供了选房图。因吴方文(被告吴桂英的舅舅)、付鹤林(原告杨春兰的丈夫)符合条件,经电脑摇号,吴方文自愿认购了高安住宅小区某栋单元502号房屋,付鹤林自愿认购了高安住宅小区某栋单元602号房屋。
  
  装修房屋时,被告吴桂英进入某栋电梯房按5键,当电梯升至5键停靠的楼层,被告吴桂英用钥匙打开了该楼层一入户门,随后对该楼层一套房屋进行了装修。2012年4月装修完,被告吴桂英于2012年6月左右入住该房屋。2012年7月,被告吴桂英去交办证费用,管理人员发现被告吴桂英装修居住的不是吴方文认购的502号房屋并告诉了被告吴桂英。不久,原告得知自家认购的602号房屋被他人居住。这期间,为了办理每户的房产证,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事处在某栋入口处贴出通知,通知内容是“14栋某栋业主:根据国家标准和房管专业测绘部门的要求,14栋和某栋电梯房店面为负1层,住房为1-9层,原住房号做如下变更:……原房号502、现房号402;原房号602、现房号502。落款日期2012年4月13日。”之后,原告领取了高房权证瑞字第1021283号房产证,该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一栏写的是杨春兰,房屋是英矿住宅小区某幢502。被告吴桂英领取了高房权证瑞字第1021285号房产证,该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一栏写的是吴桂英,房屋是某幢402。为了验证原告与被告吴桂英持有的钥匙,相关单位人员于2012年8月7日召集原告与被告吴桂英对认购的502号房屋和602号房屋的门进行试开,经验证原告的装修钥匙能打开拆除下来的502房入户门,被告吴桂英的装修钥匙也能打开502室的入户门,而原告的入户钥匙能打开502房的门,不能打开402房的门,被告吴桂英的入户钥匙能打开402房的门,不能打开502房的门。之后,原告与被告吴桂英多次协商解决此事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房产证确认的所有权人杨春兰英矿住宅小区某幢502房与付鹤林认购协议中认购的某幢602房是指同一幢同一单元同一楼层同一套住房,与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选房图中标注的付鹤林的楼层房屋一致。房产证确认的所有权人吴桂英英矿住宅小区某幢402房与吴方文认购协议中认购的某幢502房是指同一幢同一单元同一楼层同一套住房,与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选房图中标注的吴方文的楼层房屋一致。被告吴桂英装修居住的房屋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办证至原告名下的房屋。被告吴桂英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吴桂英搬出该房屋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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