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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6月13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广西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携带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入住凭祥市呈祥宾馆505号房并在房内吸食。当日17时许,凭祥市公安局凭祥边防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呈祥宾馆505号房进行搜查时,在房间窗台上查获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并当场抓获黄某。经过称,查获的毒品净重14.6克,经检测,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17时许,凭祥市公安局凭祥边防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呈祥宾馆505号房进行搜查时,在房间窗台上查获黄某藏匿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并当场抓获黄某。经过称,查获的毒品净重14.6克,经检测,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质证的凭祥市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破案报告书、证人梁某证言、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过秤、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两组、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崇公(刑)鉴(理化)字(2014)0257号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周君和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密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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