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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申报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5日 Tags: 工伤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工伤认定与申报


工伤申报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时效


在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责任不明。此时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本人非主要责任。


而这是构成要件的规定:


1、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


2、本人非主要责任。但事故责任不明,不能确定本人是否是主要责任,与构成要件的“本人非主要责任。”有所区别。另一种规定即排除性规定,如醉酒、自残等则是除非有证据证明是醉酒,自残,否则推定不是醉酒、自残。但构成要件规定,原则上要求证据证明构成要件。因此,这问题一直让我这个律师乃至实务部门困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案例对这个问题予以了解答,现转发该网站的案例,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案情】


原告康某在某公司从事刷片工,该公司上午作息时间为7:45-11:30分。 2013年1月21日7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对方车辆驾驶人驾车逃逸,原告自行到医院检查后向110报案,因该案肇事人无法查找,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原告要求,公安交警部门于2013年4月2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主要为因对方车辆逃逸,无法查找,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照申请,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在7时30分左右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上班途中的情形。且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法院认定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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