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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女为保险田地里开赌场3小时被查领刑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四男女一心想找个安全的地方开赌场,经过一番合计,这伙人决定在田地里开赌场,这也是他们认为最安全的地方,但令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仅仅开赌3个小时,经当地人举报,就被公安机关抓个正着。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四被告人犯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鉴于其之前正在缓刑期间,故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11)邳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石某某的缓刑判决。以被告人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前罪宣告缓刑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名币2万元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高某达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高某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查,2012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高某达、杨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在邳州市港上镇某村沙洼东南田地里,纠集他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按庄家赢钱的10%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高某达安排被告人高某和布置赌场、接送赌客。被告人石某某、高某达、杨某共抽头渔利19000元。

  2012年10月9日19时,邳州市公安局港上派出所接举报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石某某、高某达、高某和抓获。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到邳州市公安局港上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9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高某达、杨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超过5000元;被告人高某和积极帮助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和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高某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因犯赌博罪被宣告缓刑,但其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聚众赌博,构成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高某达、杨某、高某和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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