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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0日 Tags: 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

  近日,清远市清新区法院一审判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万多元。该案宣判后,被告的欧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9月11日6时许,欧某驾驶其轻型货车行经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段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陈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路人报警,欧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清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欧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遗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欧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297666元,还认为欧案发后除赔了丧葬费之外其他分钱未赔,进而要求对其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

  被告人欧某案发前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被追加当被告认为,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刑附民案件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且被告人构成犯罪接受刑罚处罚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已获得精神抚慰,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独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能自然免去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广东省高院也于2014年11月下发了,明确了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当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付范围。

  因此,法院决定判决被告人赔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其购买的保险已能足额赔偿因致被害人死亡产生的所有合法赔偿费用,被害人亲属的合法诉求能得到充分保障,欧某属过失犯罪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引言: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同时,还为您整理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相关的知识,感谢您的阅读。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八条 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 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

  相关知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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