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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逆行被撞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0日 Tags: 电动车逆行被撞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电动车逆行被撞责任认定

  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家为了方便出行,很多人都购买了属于自己的交通工具。有的人选择的就是电动车。但是很多情况下有一些人就是驾驶电动车进行逆行,然后导致被撞,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应该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电动车逆行被撞认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电动车逆行被撞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双方时需要根据事故现场并结合以下情况做出: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行为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人即应当承担民事。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人的事故。


  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c.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三、交通事故诉讼流程


  第一步:起诉


  1.选择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起诉法院既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又可以选择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但是受害人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更利于事故事实和证据的查明与收集,因此受害人维权成本相对较低。


  2.被告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一般被告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同时,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交强险条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同样是赔偿人,可以将保险公司与机动车驾驶人列为共同被告。所以,在交通事故诉讼中,通常情形下,被告至少有两名,即机动车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的范围不仅有机动车驾驶人和保险公司,还有其他的主体需要承担的。比如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以雇主作为被告。②如果是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诉讼的被告。


  注意:交通事故诉讼中,最好能聘请律师,让那个律师帮您分析,诉讼中哪些人能作为被告,避免遗漏重要被告,损害您的权益。


  3.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书写内容


  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在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诉讼费的承担。


  ③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这部分,需要写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分析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的划分。


  第二步:法院立案


  原告起诉后,法院会在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予以立案,并会通知原告。不符合条件的,法院退回原告的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并告之理由。


  第三步:提交证据


  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费用,应提交下列证据:


  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

;在诉讼前未做伤残鉴定的,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式,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结果决定了受害人能获得多少的赔偿;


  ②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需要提交医院的证明,法院会根据医院的相关证明来计算残疾器具费;


  ③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诉求的,需要提交相关的鉴定文件,起诉前未做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做相关的鉴定。鉴定报告决定了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赔偿;


  ④医疗费的诉求,需要提交相关的治疗凭证;


  第四步: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会先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


  第五步:法院审理


  开庭:法院会送达传票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可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审理期限: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通常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如还需要延长的,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


  第六步:法院判决


  法院将会根据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的比例,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及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电动车逆行被撞认定的相关内容。关于这个的认定,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进行报警,让警察来做出最公正的解决方案。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

  在认定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对认定不服,此时就会涉及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相关知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如何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比例。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等四种,具体可以参考上述文章。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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