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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起诉前没做怎么办 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发布时间:2022年8月6日 Tags: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起诉前没做怎么办,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起诉前没做怎么办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起诉前没做怎么办

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通过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决定伤残赔偿金数额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获赔多少。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和审判当中,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在公安交警机关处理案件阶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审理,起诉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但对该鉴定有异议,那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方式,分别有自行委托鉴定和人民法院指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获得伤残赔偿金的一个重要证据,一定要妥善处理。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交通事故举证是怎样分配的

一般规则

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出自己曾在某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但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该医疗票据遗失,且无法在医院补回,则该当事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它无法提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

特殊规则

即举证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规则的举证原则,原本应该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举证存在现实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后果,

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因而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即使是此种情形,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就特定事项如自身受损害程度、要求赔偿数额多少的有关证据等,受害人仍然负有举证。

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

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方举证能力有限,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的承担。举证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方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特殊,而且相对比较简单,因而接下来本文中将重点介绍根据举证的一般规则下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

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的,应该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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