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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人员吸毒情节认定的条件有哪些?犯罪分子贩毒的可以办假释吗?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1日 Tags: 贩毒人员吸毒情节认定的条件有哪些,犯罪分子贩毒的可以办假释吗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贩毒人员吸毒情节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一、贩毒人员吸毒情节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二、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的不同之处

在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纪要》对2008年印发的《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总体上加大了对吸毒人员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

不同之处在于:

一是改变了适用主体,将此前规定的“以贩养吸”被告人修改为“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便于认定。

二是改变了认定原则,将认定重心放在“进口”而非“出口”,即,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将其购买的毒品数量全部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只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三是提高了证明标准,对于不计入贩毒数量的例外情形,要求必须是“确有证据证明”,高于《大连会议纪要》要求的证明标准。

此外,《纪要》还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一是被告人购买的毒品数量缺乏足够证据证明的,还是要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二是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包括已被其本人吸食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食者代购的或者被其赠予他人的,不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三、《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以下:

1 、走私毒品罪;

2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3 、非法持有毒品罪 ;

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5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6 、走私制毒物品罪;

7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10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11 、强迫他人吸毒罪 ;

12 、容留他人吸毒罪 ;

13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综合上面所说的,贩毒和吸毒都是属于国家禁止的行为;但如果认定贩毒有吸毒的情形,那么就必须要由执法人员进行检验了之后才能进行认定,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如果当事人不仅贩毒还吸毒的话必定就会接受到更重的处罚。

犯罪分子贩毒的可以办假释吗?

一、犯罪分子贩毒的可以办假释吗

贩卖毒品罪,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

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假释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假释的具体情况,还应当对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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