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1、未婚同居违法吗
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同居不违法。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所以,建议,如果感情稳定的话,还是要去办理结婚登记!
2、怎么办理结婚登记
登记结婚的要求和条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办理结婚登记,首先需要当事人满足一定的结婚条件:
A、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以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为基础的。
B、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C、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D、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有关证件。
情到浓时,情侣一起买房为未来婚姻构建幸福窝,然而不少情侣还未走到婚姻就已劳燕分飞,房产成为两人在法庭上剑拔弩张的主因。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同居期间房产纠纷诉讼。深圳作为一个流动人口密集的城市,;前;情侣遇到了房产纠纷怎么办婚前买房有没有法律保障带着这些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福田法院办案法官。
典型案例
男方买房登记准丈母娘名下
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查证了涉案多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认定购买涉案房产确实是由曾先生出资的。而这套登记在罗女士名下的涉案房产,法院也认定曾先生应该为实际所有人。法院认为,曾先生作为一个工薪阶层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将价值150万的房子作为礼物赠与两母女,而即使是赠与,也应该算是有附带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而在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因条件未能成就,因此所涉赠与关系应予解除。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余万元及利息。
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女方名下
香港人薛某和广东人钟女士是一对情侣,两人年纪相差了20岁,在福田区渔农村同居多年。2006年,两人在渔农村买了一套房产,其中薛某出资26万,钟女士出资24万,房产证上写的是钟女士名字。
后来,钟女士离开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两间进行出租,而两人的感情也随着分居最终走向了破裂。2013年,钟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钟女士名下,薛某虽然主张其才系房屋真权利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两人对权属有明确约定。因此法院认定钟小姐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判薛某将涉案房产返还给钟小姐。
法官说法
约定优先谁出资谁享有
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是目前司法上的一个难点,对此,记者采访了深圳福田法院的主审法官杨震。
杨震法官告诉记者,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进行处理,毕竟,同居者并非都有结婚的意思,即使是有婚意的同居,该婚意也缺乏强制性的约束力。
杨震法官认为,首先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法官还提到,如何认定双方有婚意,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对外的称谓、有无举办;婚礼;、有无采取订婚等行为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