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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由谁赔

发布时间:2022年7月3日 Tags: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由谁赔  来源: 平邑县律师     http://www.pyxlaw.com/

 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如何确定?

  摘要: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请求、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由谁赔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由谁赔

  案情介绍:李XX在乘坐张XX驾驶的车辆时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面部皮肤裂伤,伤势治愈后仍留有10厘米长的疤痕,对此李XX诉至法院,索要精神损失费,今天上午,北京市密云法院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判决张XX支付李XX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9年12月3日17时,在北京市密云县密西路季庄村西,原告李XX乘坐被告张XX驾驶的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告王ZZ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李XX受伤。后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张X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ZZ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XX先后到密云县医院和北京友谊医院就医,李XX之伤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面部皮肤裂伤、右前臂、右无名指皮肤裂伤;,为治疗此伤,李XX住院治疗17天,共支付医疗费用11461.83元。伤愈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XX将张XX及王ZZ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630元。

  开庭审理时,二被告对李XX索要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均无异议,但认为李XX所要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请求法庭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对因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XX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对于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李XX因此次交通事故,其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二被告应当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判决二被告共赔偿李XX精神损失费5000元、其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6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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